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1255号
原告:新郑市颖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白育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湖镇政府干部。
原告新郑市颖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颖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新郑市颖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