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9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法民初字第581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9217174-0。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9部队。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大兴社区(明朗水库旁)。
委托代理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9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9部队机密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本案中,因涉案工程属部队机密级工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移送军事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云南军事法院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