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特153号
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革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彦、卫邮松,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林春
审判员  姚 丹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