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2007号
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太兴路东段汇成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革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彦、卫邮松,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侃,云南宁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云南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