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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焦某某、重庆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3301民初755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焦某某,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浩陵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焦某某、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