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1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兴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