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2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6)黑05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收到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民申2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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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云波
审判员  张兆宝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