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蓝天果菜批发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齐兴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段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玉萍,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6)黑05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云波
审判员 张兆宝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