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平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