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建工集团

郑州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5民初2205号
原告:郑州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55号楼10层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68650041。
法定代表人:文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鞠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