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建工集团

**县鼎业商砼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332号
申请人:**县鼎业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金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53N390。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
法定代表人:鞠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住所地:南阳市。
申请人**县鼎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的银行账户,对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债权(南阳建工集团与**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52.78万元),并以**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的银行账户,对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债权(南阳建工集团与**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52.7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沈凤丽
审判员  韩天宇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