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建工集团

开封市泰宇商砼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331号
申请人:开封市泰宇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麦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MUMD68。
住所地:尉氏县。
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
法定代表人:鞠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住所地:南阳市。
申请人开封市泰宇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债权(南阳建工集团与尉氏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583730.94元),并以尉氏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债权(南阳建工集团与尉氏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583730.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沈凤丽
审判员  韩天宇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