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财保4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鞠兰。
被申请人:王荣恩,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西峡县房权证西私字第1×**房产中黄国西所占的份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欣
诉前保全风险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