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泽库县乡村振兴局。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泽库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3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建工集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