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建工集团

南阳建工集团与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81民初7786号 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住址: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82852034P。住址:邓州市钟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与被申请人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楼村××路××小区坐西面东的门面房从南向北数南头第一间(一层和二层)共178.95㎡、被申请人物业办公室48.84㎡、北头第一间××层××.79㎡、北边北头第一间门面一间56.24㎡,合计690.77㎡;1#楼一单元501、604、704、801、804、1004、1201、1204、1301、1304、1401、1601、1804、1901、2101、2102、2202、2404、2503、2701、2704、2801、2904和二单元101、201、202、303、304、401、403、404、502、503、602、603、604、701、703、704、801、802、803、804、902、1004、1101、1404、1204、1501、1502、1601、1602、1603、1701、1801、1802、1804、1901、1903、1904、2102、2103、2104、2201、2202、2203、2302、2401、2404、2504、2602、2603、2701、2801、2802、2803、2804;2#楼一单元一层西户、二单元一层东户、二单元一层东户、二单元302、502、701、802、1102、1302、1401、1402、1602、1701、1702、1801、2201、2301、2302、2401、2602的房产使用权价值3700000元予以查封,并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编号为1065119192022007867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700000元;赔偿责任:本公司愿为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楼村××路××小区坐西面东的门面房从南向北数南头第一间(一层和二层)共178.95㎡、被申请人物业办公室48.84㎡、北头第一间××层××.79㎡、北边北头第一间门面一间56.24㎡,合计690.77㎡;1#楼一单元501、604、704、801、804、1004、1201、1204、1301、1304、1401、1601、1804、1901、2101、2102、2202、2404、2503、2701、2704、2801、2904和二单元101、201、202、303、304、401、403、404、502、503、602、603、604、701、703、704、801、802、803、804、902、1004、1101、1404、1204、1501、1502、1601、1602、1603、1701、1801、1802、1804、1901、1903、1904、2102、2103、2104、2201、2202、2203、2302、2401、2404、2504、2602、2603、2701、2801、2802、2803、2804;2#楼一单元一层西户、二单元一层东户、二单元一层东户、二单元302、502、701、802、1102、1302、1401、1402、1602、1701、1702、1801、2201、2301、2302、2401、2602的房产使用权(查封金额为3700000元,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