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23民初705号
原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建工集团与被告青海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开庭,南阳建工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建工集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66元,减半收取计10433元,由原告南阳建工集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