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5782号之一
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许禹路交叉口西两公里崔代张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90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院内)。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南阳建工集团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