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财保78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林,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92121X1。
委托代理人:杨晓玮、宋施奇,均系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保全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47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供担保在47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661549202241128500××××)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47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