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169号
原告: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曲江镇春沟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88220521F。
法定代表人:向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92121X1。
法定代表人:李江林。
原告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咸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