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格林晴天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5321J。
法定代表人:魏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 婷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格林晴天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5321J。
法定代表人:魏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