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478号之一
原告: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浩金欧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杨
书 记 员 邹 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