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11民初2321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向***支***市妇幼保健院水电特殊科室装饰项目劳务费134647.83元;2.本案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签订合同就开始安装施工,到5月19日没有材料停工,5月29日又开始进场施工,到6月18日没有材料停工,8月24日又开始施工到8月30日停工,9月15日开始施工到9月29日停工,10月7日开始施工到10月12日上午10:36分 2 有微信视频,手术室隔断没有材料,隔断未做。10月13日下午16:15分缺材料,**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就叫施工水电班组长***帮忙开车去买材料,有清单明细,有负责人付荣新微信转账记录190元。10月14日下午17点30分缺材料,**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又叫***帮忙垫钱买材料,有清单明细。10月15日上午6点51分,水电施工材料未到,**建筑公司负责人叫***帮忙垫钱买材料,把清单明细叫**建筑公司施工员***验收,然后清单发到**建筑公司员工群里说,等下给钱你。10月17日晚上22点用微信跟**建筑公司负责人商量焊不锈水管越出了图纸线施工范围更改项目。10月21日下午14点水电施工缺材料,**负责人又叫***垫钱买材料,有清单明细。10月23日下午15点12分,水电施工***用微信跟**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说没有网线了,负责人付荣新回话等他下单,下午15点40分,**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在微信里跟我说,七层需要买多长电缆线,他已经算好了,叫***跟**建筑公司施工员***一起算一层至六层需要买多少米电缆线。10月25日上午10点24分,**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改热水水管需要我垫钱买材料,发给**建筑公司施工员***清单明细,***还在微信里跟我说,这个材料单子给付荣新,他这两天要去**公司报账的。10月27日下午15点34分,***发现木工上板时把电线夹住了拿不出来,15点27分,**建筑公司施工员***用微信转给我垫的材料钱,微信记录300元买材料的钱,上午7点49分差排水配件用微信发给**建筑公司***施工员微信里。10月30日,特装区施工场地墙体未刷白,门窗都没有做,吊顶也没有开始施工,手术室没有开始施工隔断。11月8日5层没有材料,停工的施工现场图片。11月13日下午16点9分,**建筑公司负责人用微信在妇幼保健院特装区施工群发通知,因15号是星期天,下周发放工资。11月14日下午14点22分缺材料,**建筑公司负责人又叫我垫钱买材 3 料,有清单明细,晚上19点46分***用微信发信息给**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问主电箱什么时候到,华力总包(甲方)都在压主电缆线的端子,接主电源线要通电试电,**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说知道了。11月19日**建筑公司负责人付荣新在妇幼保健院特装区施工群告知来的材料明细,电工只有灯来了,其它材料没有来。11月20日下午15点6分付荣新用微信转给我一百元的材料款。11月23日14点10分转60元给我买三角阀试水压。11月24日12点30分,***用微信问**建筑公司负责人今天鹰潭工程款几点能到账,负责人说款已到了总包。11月28日从鹰潭开车到**建筑公司要民工工资及2019年2月份在岗山第二人民医院做的工资,拿到结算清单后发现跟我在井冈山和付施工员测量的面积有误,相差64个平方,我就知道被蒙骗了,对于这样公司太没有诚信了,就连这点尾款都要砍民工,知道鹰潭的民工工资难得到。11月30日下午16点37分,**建筑公司才通过银行向民工转了一点工资18500元,这点工资连民工生活费都解决不了,至今上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施工图纸上施工的工程面积3441.19平方米,3441.19平方米×57元,合计人民币196147.83元,减去已支付61500元,现在应付原告134647.83元。 **建筑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给***市妇幼保健院水电特殊科室装饰项目劳务费134647.8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鹰潭市妇幼保健院特装区按图纸施工水电的面积清单》三性均有异议,不予认可。该清单是被答辩人自行打印出来的,既无双方的盖章签字确认,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工程均为被答辩人所做,被答辩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做工程面积。因此答辩人主张的其所做工程面积为3441.19㎡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答辩人提交的《2020年9月29日强弱电工程量汇总》及《10月31日水电工程完成量汇总》答辩人均不予认可,上述汇总表并非验收单,未有工程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且未有项目部盖章确认,不符合双方合同约 4 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另被答辩人在《10月31日水电工程完成量汇总》签字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10月30日如何对10月31日的水电工程量进行汇总,答辩人对此存有疑义。3、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62500元。2020年9月1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转款3笔共计15000元;2020年10月15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转款28000元;2020年11月30日,答辩人委托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答辩人班组代发19500元,以上共计62500元。与被答辩人所称61500元不符,答辩人请求从总工程款中核减上述费用。4、2021年1月21日被答辩人带领其班组向鹰潭市劳动监察局对答辩人提起投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与班组人员的劳务费用,导致答辩人59798元款项被鹰潭市劳动监察局扣押至今。根据答辩人与鹰潭市劳动监察局的《协议书》:鹰潭市劳动局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代发,答辩人请求从总工程款中核减上述费用。二、被答辩人承包的案涉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1、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先行技术规范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并按双方约定的规范验收。但被答辩人进场施工后陆续出现一系列排水管漏水、线路接错等严重质量问题。此事实项目总包机构下发的《工程通知单》《告知函》,项目部发出的《报告》《关于水电工***工程量说明》,项目负责人付荣新与被答辩人的聊天记录一份,被答辩人施工现场图片,答辩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案外人***的《情况说明》等均可证明。被答辩人于2020年10月9日失联,电话不通,导致案涉工程无人施工,处于停工状态。被答辩人的行为直接导致项目总包机构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项目部向答辩人下达《工程通知单》:项目总包机构因水电班组10月9日起至11月2日(至今)无人施工,对答辩人罚款5万元;因特装区线管、不锈钢管道安装及焊接不到位,并存在多处漏 5 水,对答辩人罚款3万元。上述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均由被答辩人施工不利导致,被答辩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2、被答辩人承包的鹰潭市妇幼保健院特殊科室装饰项目水电安装即案涉工程至今并未完工。2020年10月9日被答辩人失踪后施工中止,导致答辩人外聘案外人***进行案涉工程后续工作。2021年1月6日,答辩人与案外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协议载明:原水电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5%,案外人另需对已安装强弱电整改,给水排水整改等。答辩人对案涉工程的后续整改收尾现已另行支付65000元人民币,工程现在还在施工中,后续仍有开支。上述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均由被答辩人造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工地整体完工后支付总价的50%款项,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70%款项,业主方验收合格后达到省优工程支付到总价的90%款项,剩余10%质保金6个月后支付5%,余款5%无任何质量缺陷6个月后付清。本工程为省优工程,如经线管部门验收,施工质量未达到,扣除5%质保金。现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更未通过验收。被答辩人滥用权力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其全部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支付项目工程质量罚款160000元;2.判令***赔偿工程维修款65000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建筑公司的鹰潭市妇幼保健院特殊科室装饰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陆续出现一系列排水管漏水、线路接错等严重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时未积极履行维修义务。2020年10月9日***失联,电话不通,导致案涉工程无人施工,处于停工状态。***的行为直接导致项目总包机构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下达《工程通知单》,项目总包机构因水电班组10月9日起至11月2日(至今)施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直至后期无人施工,对**建筑 6 公司罚款5万元;因特装区线管、不锈钢管道安装及焊接不到位,并存在多处漏水,对**建筑公司罚款3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上述**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均由***施工不利导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建筑单位对***承担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罚款,**建筑公司将按所罚费用的双倍对***进行罚款。2020年10月9日***无故失踪,**建筑公司穷尽一切手段尝试多次与***联系,***均拒绝沟通与答复,其单方面违约擅自停止施工,导致**建筑公司外聘案外人***进行案涉工程后续工作。2021年1月6日,**建筑公司与***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协议载明:原水电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5%,案外人另需对已安装强弱电整改,给水排水整改等。**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后续整改收尾现已另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工程现在还在施工中,后续仍有开支,上述**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均由***造成。 ***对**建筑公司的反诉辩称:一是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法成立,理由如下:反诉原告项目被案外人进行罚款如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罚款责任在反诉原告;第二,如因工程质量而遭受罚款,责任也在反诉原告,因为其工程质量没有通过鉴定,不能就是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因为工程的所有材料都是由反诉原告提供,由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情形。综上,请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建筑公司与***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地点、价款、合同工期、施工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于当日进场施工。后双方又于2020年9月9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水电工付款方式进行补充变更。**建筑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向***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后因***班组农民工到鹰潭市劳动监察局投诉要求支付劳务费用,**建筑公司将59798元款项支付至鹰潭市劳动监察局账户。 另查明,项目总包即案外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 7 潭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项目部于2020年11月2日向**建筑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对延误工期向其罚款5万元,对施工质量等问题罚款3万元。后**建筑公司与案外人***于2021年1月6日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协议对工程名称、地点、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向***支付款项65000元。现双方就上述工程项目产生纠纷,诉至本院。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提供的《补充协议》,**建筑公司提供的其支付***劳务费转账记录、鹰潭市劳动监察局与其的《协议书》、鹰潭市劳动监察局网上银行回单、项目总包机构下发《工程通知书》、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案外人***的收据及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结合庭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与**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双方对竣工验收与结算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且相关证据无**建筑公司审批签字确认,同时案涉工程也未进行验收结算,***所提供证据无法印证其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其虽提供了罚款的书面材料,但无提供具体缴纳罚款的凭证,同时**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另交由案外人继续施工且截至目前还未完工,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罚款及后续经济损失与***有直接因果关系, 8 故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92元,由***负担。反诉费2337.5元,由南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