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财保34号
申请人:江西中科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818中锐创业大厦A栋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ADT3G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格林晴天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532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中科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科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