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茂名嘉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五巷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伯才,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海颖,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云海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工业区4栋融力商务中心208。
法定代表人:杨智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嘉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云海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7民终146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282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9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市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调查及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28128元(其中转支322元执行费,余款支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至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谢镓骏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