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3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中信泰富特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div>
负责人:俞亚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公司)、江阴中信泰富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泰富特钢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0年11月13日,***从南京带卡车到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因车辆过磅所需,***从卡车驾驶室下车,由于地磅与地面存在落差,导致***踩空跌伤。由于时值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午休且怕租车超时,故***被随车人员架上驾驶室忍痛一路躺到南京。等卸完货到南京第一医院就诊后才发现股骨骨折。2001年元月5日,***曾写信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俞亚鹏总经理,俞总经理托人回信慰问***。因当时没有在江阴医院就诊,导致与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协商无果,由此错失了一年的诉讼时效。2018年曾到该公司探访,俞总、计量处、保卫处、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吕海东等原班人马仍在职。2018年7月10日起诉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时,经查询,发现兴澄钢铁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中有俞亚鹏为法定代表人的中信泰富特钢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主体问题。首先,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起诉的被告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提及的该企业地址内虽有名称相似公司,但均已依法注销。目前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公司与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有存续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兴澄特钢公司、中信泰富特钢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陈述受伤后曾联系过江阴兴澄钢铁公司,但自2001年3月起未再联系。故自最后一次联系至一审起诉之日,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继军
审判员 何春兰
审判员 邰虓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