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9804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804号
原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芙艳,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行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