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陈桥街道育爱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
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