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2250号
原告:**煜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275Q8C),住所地**市东丽区***道赵沽里新苑11-2702。
法定代表人:李闪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朋,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K0EDYAE),住所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686J)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中华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煜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达公司)与被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潞城市政公司)、******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煜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货物设计变更费9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4日,甲方潞城市政公司、乙方煜达公司与监督方**新能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新能源余热利用热泵供暖项目主设备供货及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协议约定: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督方有权利指导监督甲方关于相关设备的资金支付情况,甲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监督方有权从EPC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资金用于支付相关设备和物资费用,同时监督方有权监管乙方发货和设备到货情况。2021年10月25日,煜达公司与潞城市政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后煜达公司按约供货至**新能源公司的项目所在地。设备调试合格,但潞城市政公司一直未向煜达公司支付剩余37%的货款。2022年6月16日,煜达公司向**新能源公司发送情况说明函。2022年6月25日,煜达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三方支付协议》,明确由**新能源公司从二被告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款中扣除,直接向煜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22年7月20日,**新能源公司向煜达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23%的货款356500元。截至诉讼起诉日,剩余货款等费用被告尚未支付,故原告煜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提交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三方支付协议》,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约定了不同内容的管辖条款,且均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就本案争议应适用哪个管辖条款,分析如下:依煜达公司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系基于付款协议和《三方支付协议》,而《三方支付协议》约定: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新能源公司)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询问该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县,且煜达公司证实**新能源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故该《三方支付协议》管辖条款应具有约束力。而《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双方仅为煜达公司和潞城市政公司,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亦应约束合同相对方。同时,根据各协议、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潞城市政公司、煜达公司、**新能源公司三方最先签订付款协议,后《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三方支付协议》系根据付款协议等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应视为对付款协议的具体细化明确,故该案管辖适用基础为付款协议及《三方支付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甲方(**新能源公司)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西省**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山西省**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