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与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会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81民初822号 原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潞城市中华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会山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原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会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2018年8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潞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