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2执2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0263-1,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东鹿溪南路3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读见,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