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开化百祥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7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开执民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姜永福。
被执行人:开化百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凤贞。
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读见。
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礼君。
被执行人:杨华芳。
被执行人:程海良。
被执行人:余凤贞。
被执行人:王廷国。
被执行人:余凤莲。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开化百祥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余礼君、杨华芳、程海良、余凤贞、王廷国、余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9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执民字第23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