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7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毛苏华。
被告: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读见。
被告: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0元,减半收取1708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童小平
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
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