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江执民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孙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刚军。
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读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读见,居民。
被执行人:杨华芳,居民。
被执行人:余礼君,居民。
被执行人:王廷国,农民。
被执行人:余凤莲,居民。
被执行人:童林法,居民。
被执行人:周月芬,居民。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读见、杨华芳、余礼君、王廷国、余凤莲、童林法、周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并支付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东鹿溪南路74-3、74-4号以及鹿溪南路38幢201室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王廷国、余凤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四区29幢1101室及学府四区77号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读见、余礼君、杨华芳、王廷国、余凤莲、童林法、周月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周月芬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华芳、余礼君的房产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杨读见的房产在银行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童林法除在银行有600000元存款外(本院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裁定受理了对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的财产已全部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余凤莲、王廷国所有的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房产,本院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向本院提交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43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玉江
审判员  周增俭
审判员  章永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