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江执民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赤,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刚军。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读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读见,居民。
被执行人:余礼君,居民。
被执行人:杨华芳,居民。
被执行人:王廷国,农民。
被执行人:余凤莲,居民。
被执行人:童林法,居民。
被执行人:周月芬,居民。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凤莲、王廷国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四区77号的房产。2015年11月11日,买受人王卓奇(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解放路51号,身份证号:××)以376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四区77号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卓奇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卓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卓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玉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