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初319号
原告: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薇,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94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7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其与被告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7.02元(已由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463.51元,由江门市森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7463.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迪楠
书 记 员 李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