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江门市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福路83号418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张植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天,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胜利新村63号。
法定代表人:关永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棉春,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寒光,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1号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林金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兰,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一审第三人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无需执行案涉房产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8.16元,减半收取5204.08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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