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5634号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凌霞村)。
负责人:朱俊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效林,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永宏,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元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10层1012内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效林、刘永宏、天元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王丽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