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江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锦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6349。
负责人:蒋雪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亭,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86106889。
法定代表人:史盘新。
被执行人:宜兴市康百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98XH94。
法定代表人:姚来娣。
被执行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凌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朱俊良。
被执行人: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994X。
法定代表人:谢玉明。
被执行人:谢玉明,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史玉惠,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姚来娣,女,1947年12月26日,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康百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谢玉明、史玉惠、姚来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偿还借款利息962691.27元。二、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6120元。三、宜兴市康百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谢玉明、史玉惠、姚来娣对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被执行人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康百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谢玉明、史玉惠、姚来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1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