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409号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华彬,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彬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