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690号
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56548424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能月,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