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8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99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公司)、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认,一、东虹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299214.1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为422352.87元;此后以17299214.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二、东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需支出的律师费52128元。三、和佳公司对东虹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虹公司追偿。四、长峰公司对东虹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第二项债务中的26517元在本金余额8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虹公司追偿。五、***、***对东虹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20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虹公司追偿。六、对东虹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名下坐落于宜兴市××街道××路××号××幢××号××室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4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东虹公司、和佳公司、长峰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6日,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继受。2022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东虹公司、和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2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3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东虹公司、和佳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但均被其他案件冻结。
2、**被执行人和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东虹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镇××村的不动产四处【不动产权证号:1××7、1××9、1××4、1000143245】,有位于宜兴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宜集用(2008)第14600028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上述不动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不动产设置了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幢××号××室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5)第1××6号】,本案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22年1月2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579113元,本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押款1000000元,剩余款579113元,因该房产情况较为复杂,剩余案款暂未分配。
3、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此外,**被执行人东虹公司、和佳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税务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拍卖款尚未分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东虹公司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以及被执行人***已经拍卖成交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