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17号
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风电(凤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石门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XNR655。
被告:***正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5写字楼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144591。
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华润风电(凤阳)有限公司、***正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6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江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