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679号
申请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