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3067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0840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开发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570061868M,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永洋大街北、规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合计3470元(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