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3408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53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市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书记员  吴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