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0840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翔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433759,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井会,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井国公司应支付***公司定作款2932826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20130元。因井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井国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井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井国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井国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井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并委托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井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井国公司的财产线索。***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井国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井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也未提供井国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