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14966江阴某某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4966号
原告:***住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全运投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住电公司与被告全运投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764282.02元和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全运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全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货物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他公司向全运投资公司供应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斜拉索及部件材料并安装。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毕了供货及安装义务。2012年10月6日,南阳湖大桥建成通车。2013年8月,《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单位同意报审,并经实施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及沈阳市审计局确认,经北京中天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审计,2015年6月18日出具《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5284424元。《采购合同》签订至今,全运投资公司向他公司支付货款计14520141.98元,他公司向全运投资公司开具了等额发票,全运投资公司尚结欠他公司货款764282.02元。按《采购合同》约定,预留合同价款15%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现项目已于2012年10月6日通车,并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已符合付款条件,但全运投资公司迟迟不付款,构成违约,他公司有权要求全运投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他公司主张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全运投资公司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全运投资公司为买方,***住电公司为卖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住电公司向全运投资公司提供《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货物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14690520元。《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注明:项目为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改造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斜拉索采购项目。完成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前安装完成。交货地点为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大桥施工现场。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付总款项的30%。2、安装进度30%时开始支付剩余价款,根据安装进度及开行贷款情况支付。3、预留合同价款15%,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其他中注明:本合同售后服务部分,服从于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要求,安装质量与验收南阳湖大桥续建工程承包方、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签证确认。承包人供应货物一览表表明,项目为拉索及部件材料,其中包括环氧钢绞线、梁端锚具、运输费等。
***住电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后,按约履行,向全运投资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组件及服务,并通过由施工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南阳湖大桥斜拉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2012年12月19日,沈阳市南阳湖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用户意见,记载:斜拉桥拉索采用***住电公司生产的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总用量228吨,以及配套锚具120套,项目由***公司负责拉索的安装、张拉及锚具防护的工作。本项目已于2012年10月6日建成通车。
经沈阳市审计局委托,建设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确认,***住电公司项目审定价格为15284424元,审定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
审理中,***住电公司陈述,全运投资公司已支付货款14520141.98元。
因全运投资公司未支付结欠货款,2019年10月18日,***住电公司以全运投资公司和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起诉来院,要求二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审理中,***住电公司又申请撤回对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由《采购合同》、投标文件中货物价格明细表、南阳湖大桥斜拉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方完成加工、安装任务向定作方交付劳动成果后,定作方应按约定支付定作款。本案中,***住电公司和全运投资公司虽然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但实为***住电公司为南阳湖大桥斜拉索提供加工和安装工作,双方应为承揽、定作法律关系。***住电公司依《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了加工、安装工作,并由沈阳市南阳湖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用户意见,确定南阳湖大桥已于2012年10月6日建成通车。按合同约定,货款应于主体竣工验收后支付,现南阳湖大桥斜拉索项目已经审计审定,并通车使用,项目审定价格为15284424元,可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并予支付结欠货款。按审定价格15284424元,扣除已给付的货款14520141.98元,全运投资公司尚结欠货款764282.02元,应承担给付之责,故本院对***住电公司请求判令全运投资公司给付货款764282.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住电公司的利息请求,全运投资公司未及时货款,应予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其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全运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结欠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764282.0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0元(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由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一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计 珉
人民陪审员  韩惠英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燕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