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5375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753200840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峥锋伟业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83566930F,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40号蒸湘世纪城二期A、B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50E,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108号3幢1512房、1513房、1514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达。
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峥锋伟业路桥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0元(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