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814号
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培,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冬,经理。
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56元,减半收取计26928元,由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任乐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