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8783号
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振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493654。
法定代表人:李美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雷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10665Q。
法定代表人:盛伟,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雷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立